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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署於3月20日公告將二氧化碳〈CO2〉、氧氣〈O2〉、氧化亞氮〈N2O〉等3品項「醫用氣體」納入藥品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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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98年4月1日起,販賣未經核准醫用氣體者,則依違反藥事法第83 條規定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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